都市 28/11 Focus﹣﹣未成年之同居與援交問題
■媽媽無奈接受十五歲的奶茶帶小男友回家同吃同住。Focus﹣﹣未成年之同居與援交問題 少男少女愛情萬歲,我未成年但要同居。
青春本無價,但少女為名牌甘願出賣青春。
面對反叛兒女,父母怎樣做才能令他們回頭?
撰文:鄭惠芳
圖:香港電台
十三歲的van仔(化名)自小學五年班已出外與所謂契哥同住,契哥亦即男友,van仔自言:「男友每晚執佢一劑」,van仔並不享受性,但將性作為維繫感情的籌碼。
十 六歲的阿威(化名)與十四歲的Yoko(化名)在家中同居差不多一年。最初是帶Yoko回家吃飯、跟著稱太夜,送回家太麻煩,於是一晚兩晚借宿,漸至長期 同居。家長雖不贊成,但媽媽表示:「趕個女出街,會冇?個仔,破壞關係,而且走?一個亦會有第二個。」無奈之下亦只有接受少年同居。
香港小童群益會深水?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社工郭美霞表示:「少年同居多少反映父母子女關係疏離,父母分不清愛與溺愛、甚麼是真愛。」有家長明知未成年女兒與男友同居,社工亦向父母解釋可考慮報警,告男方窩藏未成年少女,但家長仍不願狠心報警,變相默許女兒未成年同居。
過往男女同居往往是已成年及雙方要有一定經濟能力,才可共賦同居。但隨著部分青少年性觀念日益開放,性濫交、少年同居低齡化。屋?單位內,少年在下格床同衾共枕,上格床是弟弟或妹妹,一板之隔是父母,少年同居是否已成為一個值得關注的問題?
青少年行為大膽但知識貧乏
社 工郭美霞分析:「有部分家庭父母因工作關係疏於照顧子女,或父母一方要在大陸工作,或已分居離婚,造成家庭關係薄弱,父母子女少溝通亦難以討論性問題。」 「青少年方面,部分青少年低學歷、低技術、自我形象亦低,在工作學業上他們都難以得到滿足感,於是轉移向其他方面,例如性,尋求滿足。」
有 社工指青少年在性關係中,男普遍追求性滿足、女追求被愛錫的感覺,青少年行為大膽但知識貧乏,對性仍存有不少謬誤。循道衛理楊震社會服務處油尖旺青少年綜 合發展中心主任趙德財表示:「青少年性謬誤包括有以為經期前七後七不會受孕;第一次性交不會懷孕;事後用水或可樂沖洗可免成孕;男仔有性衝動唔谷得,要得 到滿足,否則會谷壞;亦有少女以為起初幾次性行為都沒有懷孕,就以後都不會懷孕。」
香港性教育會副主席吳敏倫醫生亦同意:「現今青少年性活動頻率較九十年代高,開始性生活的年齡亦降低,行為開放但知識反而較以前少。」小童群益會賽馬會慈雲山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助理督
導 主任黎小玲指:「有部分女孩子覺得避孕是男方的責任,若女孩子要求男方戴避孕套會被視為『老手』,會令她們感到難為情。亦有男孩子覺得身懷避孕套會被女方 覺得有預謀地與她發生性行為。」青少年性濫交、同居但又欠缺正確性觀念、知識,帶來不少潛在危機,染上性病、未婚懷孕、墮胎等。
資深社工黎小玲感嘆:「不少她初入行處理的個案,未婚懷孕或奉子成婚,成為年輕父母,今日她們的下一代又成了她的服務對象,問題一代傳一代。」
基 督教香港信義會北區青少年外展社會工作隊社工羅麗玲接觸過不少個案,「部分家長為保與子女關係,而忽略管教。家長亦並非不負責任,子女出事後例如不慎懷 孕,家長會協助處理,但往往忽略事後向子女作出正確的性教育。」亦有父母互相推卸責任,不願意直接干涉子女不當行為。羅姑娘指家長對於子女未成年發生性關 係、同居等行為應向子女強硬表示不能接納,以免部分青少年以為祇要在家中講粗口,亂丟東西,家長便會為了息事寧人而屈服,結果子女只會感到父母沒有底線。 當然她亦明白家長的難處,有家長因女兒經常離家出走、性濫交等問題而致精神抑鬱需要輔導。羅姑娘表示:「青少年與家人關係,會影響他們與異性關係,若與家 人關係好,很少會出外濫交或同居。若青少年在家中得不到關愛,他們可能會轉而希望得到異性愛錫,或炫耀性關係,以獲得同輩認同。」
援交少女有四個共通點
曾 經對少女援助交際作個案研究的社工趙德財亦指援交少女個案有一定共通點:一與父母關係疏離;二追求物質生活;三追求「被愛」、「被錫」的感覺;四多不肯承 認做援交,祇認朋友提供物質或金錢。網絡世界提供一個隱蔽式平台,令青少年易於參與其中,少女將個人資料及交易價錢放上網,透過網上聊天室、MSN等交 易,「搵快錢」,並尋求被愛及滿足物慾。趙德財指雖沒有統計數字顯示從事援助交際少女的人數,但援交問題仍值得關注。「援交反映青少年性觀念薄弱、歪曲的 價值觀及兩性關係,少女以為有自主權,反而有機會成為不良分子的獵物。扭曲的價值判斷能力,以肉體來滿足個人物質慾望,會影響青少年發展正常社交及兩性關 係。」
援交或少年同居是潛伏的社會問題,加強性教育及道德教育,建立正面的兩性及戀愛關係,雖是老生常談,亦是切實需要。家長要得到子女信任,亦要從小已關懷子女,雙方多溝通,不要祇關心子女學業、成就,而忽略子女情感發展需要,否則到青春期才教導,可能為時已晚。
同居、援交的法律責任《性 本善》第七集劇情講述十五歲奶茶帶十七歲男友家樂回家同居,同居不到一個月,奶茶發覺家樂一腳踏兩船,二人分手。不久奶茶發現懷有身孕,向社工及媽媽求 助。香港律師會理事及刑事訴訟程序委員會主席熊運信律師表示:「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124條,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即 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五年。若女童年齡是13歲以下,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熊律師補充說,一般而言,若男方年齡愈大,判刑亦會較重。」
《性 本善》第八集講述15歲少女Kerry在援交網站放置個人照片及資料,為男性提供援助交際服務,陪客人行街、看戲、唱K,收取服務費,若客人合眼緣更不介 意為對方提供性服務。熊律師指少女提供援交服務雖非違法,但警方可向兒童法庭申請保護令,根據第213章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第35條,如有理由相信兒童或 少年可能會有被誘姦或賣淫的危險或相信該少年或兒童相當可能會有身心受損害的危險,兒童法庭可判?留於收容所,以保護有關青少年。若援交少女主動提出可提 供性服務則可能干犯刑事條例第200意第147條為不道德目的而唆使他人,最高可被罰款一萬元或監禁六個月。熊律師亦表示:「這類有援交資訊的網站,若內 容有露骨言辭顯示提供性服務,並收取上載資訊者費用,亦可能干犯刑事條例第200章第137條依靠他人賣淫收入為生,最高可被判入獄十年。」
最後熊律師提醒:「援交服務雖非違反刑事法,但青少年有機會因此失去自由,代價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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